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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廣告改革前後照片禁用藝人不得代言!

分類:醫療法規新聞

醫療相關宣傳廣告將有重大變革。根據衛生福利部最新規定,即日起,藝人影像將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宣中,否則將視為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」,將遭罰款;至於作家、名嘴等名人,是否也屬管理範圍,該部解釋,僅侷限於在經濟部職業登記為「藝人」者才需配合此規定,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,不受此限。

以往的《醫療法》第86條僅規定,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、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,但規定不夠明確,僅列出6種行為不得進行,第7種僅禁止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」,直到日前才確立哪些行為屬不正當宣傳,並於本月27日起生效。針對藝人相關規定,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,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、尤其是醫美診所,都會張貼、刊登藝人影像,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,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,包括捷運站、高鐵站的燈箱等,或街頭的大型看板,或車體廣告等,若經查核、認定觸法,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至於藝人若上談話性節目,宣傳自己接受過哪些治療後有改善,石崇良說,只要沒有「指名道姓」、點出在哪家院所治療,可視為經驗分享,不屬宣傳,不受新規定所限。 

此外,同樣即日起實施的衛福部最新規定,也限制醫療院所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的比較影像,例如最常見的減重醫療,當事人常會拿出以前的寬鬆衣褲,以彰顯減重效果,但石崇良說,其實無人可證明該衣褲的確為當事人以往所穿,且療效因人而異,所以該部也將這類行為視同不正當醫療宣傳。

另,有不少院所醫師會強調特定服務為第一、首例、診治病例最多、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等,即日起也都視為不正當方式宣傳,恐觸法,石崇良解釋,若真屬首例、第一,只要同時舉出文獻報告,例如刊登在哪些學術期刊上,即無觸法疑慮,但若只是「院方了解」、「醫師認為」應是第一或首例等,則疑涉觸法。此外,由於某些院所也會強調特定疾病可「完全根治」,衛福部新規定也認為不可標榜這四字,石崇良說明,患者狀況各有差異,某些人可根治某疾病,但其他人接受同樣治療則未必有同樣效果,除非有醫學會能提出文獻報告、證實某疾病經治療真的能徹底消失,否則這樣的標榜也是不宜。

針對醫療廣告新管理,石崇良補充,新增管理行為,除藝人禁代言、不得有治療前後比較外,也不得有優惠、團購、直銷、消費券、預付費用、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意圖促銷的行為。

對於藝人的相關管理,石崇良也說明,南韓在去年前已有此規定,國內經討論後也決定跟進。石崇良解釋,新增管理行為,主因是廣告手法日新月異,但衛福部認定醫療屬非商業行為,鑒於近年藝人代言等方式漸增,才修改相關條文;他也說,以藝人為例,許多藝人是天生麗質,並非經過某些療程才變美,代言這類廣告,實有誤導民眾嫌疑。

此外,石崇良也說,衛福部除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、車站、大面積看板廣告進行查核外,對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也要加強查處。

另,衛福部也擬修正《醫療法》第85條,將前述廣告列為事前審查,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。

【以上新聞擷取自蘋果日報】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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